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根據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將進一步規范委托評估、拍賣工作,實現審判執行與委托拍賣分離,通過統一信息平臺使拍賣標的信息披露大化。
該司法解釋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從2004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規范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司法文件,這些文件出臺后,各地法院規范司法委托評估、拍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托拍賣中借助網絡平臺,突破地域限制,使拍賣標的信息公開程度高。”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介紹說,“隨之而來的是,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亟待出臺新的司法文件加以指導。”
王少南介紹說,司法解釋實施后,將由司法輔助部門統一負責對外委托拍賣,作為拍賣機構與執行部門的中間協調部門,隔斷執行人員與拍賣機構的關聯;統一拍賣場所,即涉訴國有資產通過省區市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競價,證券類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來實施;其他司法委托拍賣則納入拍賣機構統一的拍賣平臺進行。
司法解釋的制定更加注重“以公開促進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孫萬勝介紹,比如通過統一信息平臺使拍賣標的信息披露大化,法院不再組織建立拍賣機構名冊。今后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只要自愿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都可參加隨機搖號,使每個評估、拍賣企業具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司法解釋規定,對評估機構評估結果明顯錯誤、評估報告嚴重失實,拍賣過程中存在嚴重瑕疵,影響拍賣結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主管和監管部門對評估、拍賣機構作出相應處罰,并取消其資格。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處理。